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中医学境外交流项目管理规定
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中医学境外交流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中医学境外交流项目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保障境外交流项目公开、公正、科学运行,提高境外交流项目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基金会章程及《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外交流项目是指由基金会设立、专用于对我国中医学人才出国(境)参加境外中医学专业会议或者培训等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境外交流项目的宗旨: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推动中医药文化全球传播、人才培养。推动我国中医学进步,为中医药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境外交流项目的募集、管理、使用活动,应当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独立自主地负责境外交流项目的募集、管理、使用全面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仅是我国中医学人才参加境外医学活动所需经费的资助者。
第二章 境外交流项目募集、管理、使用
第七条 境外交流项目捐赠人为国内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捐赠人对境外交流项目的捐助采用现金方式。
第九条 捐赠人对境外交流项目提供捐助的,可以在捐赠协议中指明捐助款项用于对某个学科(一级、二级或 三级)领域的境外中医学活动的资助,或者资助某种类型的境外中医学会议。捐助款项资助的具体境外医学活动及参加人员,由基金会自主选择确定。
捐赠人也可以直接为某个具体境外中医学活动参加者提供捐助,具体的参加者由基金会选择确定。
第十条 捐赠人的捐助应当属于支持我国中医学境外交流之公益目的,具有公益性、无偿性,且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影响捐赠人自身采购行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不与任何商品销售行为挂钩,不会因此给予任何特殊的交易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直接宣传、促销、销售捐赠人的产品和品牌。
第十二条 捐赠人对境外交流项目提供捐助的,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相关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捐赠人对境外交流项目进行大额捐助的,基金会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意向捐赠协议或捐助框架协议,明确年度捐助总规模及分次捐助办法。每次捐助时,捐赠人与基金会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境外交流项目由基金会自主管理、自主使用、自主决定资助的境外中医学活动参加者。在境外交流项目使用过程中,向捐赠人报告境外交流项目资助的境外中医学活动与使用情况,并将年度工作情况向捐赠人展示和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境外交流项目建立独立财务台账进行单独管理、核算,并每年接受一次审计。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对境外交流项目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人应当充分尊重基金会在境外交流项目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境外交流项目按年度总支出的10%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基金会相关的行政管理支出。管理费用可从项目捐款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
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费用的提取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对境外交流项目捐款进行保值增值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交流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境外交流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其他工作,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境外交流基金资助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收集境外中医学活动信息,根据境外中医学活动的学术水平和我国中医学发展、传播的现时需要,选择拟资助的境外中医学活动目录,听取捐赠人或者潜在捐赠人的意见。
对捐赠人同意资助的或者捐赠人愿意捐助的,境外交流项目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境外交流项目资助经费可以采用全额或者部分资助的方式。
境外交流项目资助的经费种类主要包括:国内往返交通、住宿、餐饮费用,国外的境外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服务费及税费。
境外交流项目资助的经费具体标准,按照基金会经费管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境外交流项目资助程序一般为:申请资助、基金会评定、批准资助、出具决定资助通知书或者经济担保函、经费拨付、项目总结。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境外医学活动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及活动水平层次等,确定境外中医学活动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并在资助申请通知中明确。境外交流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祖国行为和恐怖行为,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
(三)按照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机关、外事管理机关关于出国(境)及参加境外交流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或者备案等手续;
(四)现工作领域与拟参加的境外中医学活动涉及的学科或领域相符;
(五)有与拟参加的境外中医学活动相适应的职称、职务或者相当的技术水平;
(六)有与拟参加的境外中医学活动相适应的外语水平;
(七)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八)有境外中医学活动主办者出具的邀请文件;
(九)基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外交流项目对下列人员,不予以资助:
(一)曾取得基金会资助批准,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放弃的;
(二)非因特别重大原因,擅自提前或者推迟回国的;
(三)基金会决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基金会优先给予资助:
(一)积极承担基金会公益项目工作;
(二)大力支持基金会中医学公益活动或为中医学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基金会决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境外交流项目资助流程
第二十五条 资助申请。申请人填写、签章、提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人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并由本人在所提交的文件上签字;
(二)活动的通知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1份;
(三)活动给申请人的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1份;
(四)其他申请人或基金会认为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境外交流项目仅对受益人参加境外中医学活动经费提供资助,对申请人在参会往返及参会期间,因受益人或他人的过错或者意外或者不可抗力等一切原因,可能引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或他人的健康、生命、人身财产以及政治、社会、法律、政策、纪律、出国(境〉管理等方面的一切后果,均由受益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境外交流项目资助审查、评定、决定。
基金会收到申请人资助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就资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资助公益性质、是否符合反商业贿赂要求、资助的中医学意义、资助经费列支和数额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定,报理事长批准。
基金会对资助申请,可以做出给予全额资助或者部分资助的决定。决定资助的,向申请人出具决定资助通知书,申请人成为境外交流基金的受益人;不批准资助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基金会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出具经济担保函。
第五章 境外交流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批准决定的、给予受益人全额资助或者部分资助的金额,为受益人能够使用的经费最高限额。
受益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未达到已付经费金额的,应当将多余的经费退回基金会。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为便于参加境外中医学活动,需委托旅行社提供出国(境)及相关服务的,为降低费用和服务成本、节省开支,参加同一境外中医学活动的受益人应协商确定由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
如受益人委托旅行社代为支付费用的,基金会为保障经费合法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有权对受益人委托的旅行社,比照基金会供应商采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供应商采购流程,进行资格、财务审查。
第三十条 基金会根据现实情况可以与境外收费主体签署费用支付相关协议,将受益人资助款项直接支付给境外收费主体。
第三十一条境外交流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资助款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以及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发挥资助经费更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资助款项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审批执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的,需经基金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受益人未按规定参加境外医学活动或者中途离开的,基金业有权终止资助且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助款项。
第三十四条 在资助申请、资助款项使用过程中,受益人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助款项等行为的,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款项拨付、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助款项,并对该受益人永久不再给予款项资助。
第六章 境外交流基金资助终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境外医学活动完成回国之日起20日内,受益人应当向基金会报送参加境外医学活动总结和费用明细。基金会对受益人的总结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受益人应重新提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拥有对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规定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八次理事会于2023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