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专项基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统一负责。
第四条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每个专项基金的收入、支出。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专项基金审核及预算管理。
(一)专项基金纳入基金会预算管理体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本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提交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二)基金会项目事业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负责审核专项基金项目计划。财务管理部主要从项目预算合理性、准确性、项目预算中人员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经基金会批准立项后,专项基金填写项目信息表,连同项目申请文件原件,项目明细预算表提交财务管理部存档备案。
(四)基金会按照一定比例从专项基金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基金会工作或其他公益项目支出;管理成本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基金会与专项基金捐赠方共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六条收入管理
(一)专项基金的收入主要指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所捐赠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二)专项基金接受捐赠资金纳入基金会账户管理。
(三)专项基金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实物捐赠制度等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第七条支出管理
(一)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专项基金每年制定公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上报基金会。人民币200万元以内,由专项基金申请,经秘书处研究通过并实施;200万元(含)以上,需由专项基金申请,经秘书处研究通过后,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
(二)专项基金管理费用:
专项基金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项目运作和行政开支,由捐受双方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专项基金管理费用用于专项基金人员工资福利、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宣传费、租赁费等。
第八条项目监控及拨款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设置专项基金项目台账,统一管理专项基金各类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部对专项基金进行阶段性监控,具体监控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状况,计划活动完成进度与资金使用进度是否吻合,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计划,资金使用金额是否在预算金额内。
(三)监控方式:
专项基金须按季度向财务管理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管理部根据项目预算,编制支出明细表。
财务管理部依据专项基金提交的项目进度报告和协议规定的阶段性成果,审核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流程进行拨付。
(四)专项基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专项基金报销程序
(一)专项基金在预算范围内进行费用报销,报销流程如下:
提报:经办人提交报销申请;
审核:专项基金负责人审核签字转财务管理部审核;
审批:报销金额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签批,3万元至20万元(不含)由理事长(理事长授权人)签批,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50万元及以上由秘书处研究后,报理事会审议。
(二)专项基金费用报销其他事宜按照基金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付款:基金会出纳见审批签字后按单据付款。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终止时,项目事业部负责妥善处理剩余资产,财务管理部予以协助,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终止及撤销后,所有财务资料交由财务管理部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八次理事会于2023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