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08

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实物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受助人、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活动有关的实物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以捐赠为名直接或间接开展营利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实物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实物捐赠的实物,是指本基金会募集的除药品外的非货币性财产,包括医疗用品、医疗器械、图书、食品、衣物(内衣除外)等物资。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药品捐赠优先适用《药品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章 接受捐赠

 单位、企业、团体、个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属于公有财产的,应当已按照规定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复。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定向捐赠还应约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使用方向。

捐赠人应确保捐赠物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的,应附物资捐赠清单。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医疗等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捐赠人捐赠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资质。

捐赠人捐赠自产物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物品在经过合理期间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捐赠成立后不符合质量和有效期规定的,由项目事业部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经同意后进行报废或相应处理。

捐赠人捐赠的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境外捐赠物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确认价值办理入账,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十一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捐赠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凭据的,应当以其凭据确认捐赠价值;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与当下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三)捐赠人不能提供有关捐赠物资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捐赠人捐赠字画、固定资产、文物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物资时,采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与捐赠人签署物资拍卖合同,以评估价值或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或无法拍卖的,基金会不开具捐赠票据,不计入捐赠收入,单独造册登记。

遇有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二 捐赠的每一笔物资,经清点、核对无误后,方可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同时颁发慈善捐赠证书。

第十 基金会按照物品公允价值收取管理费,捐赠项目的监管和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取。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 捐赠人对捐赠物资明确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 对于捐赠物资,基金会有条件保管的,由基金会保管;没有条件保管的,由捐赠人自行保管,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基金会须对物资负责监管。

第十 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项目事业部与财务管理部应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全部、足额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严格履行捐赠协议要求,按约定出库及分发;

(二)捐赠物资出库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约定,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 对用于紧急救灾等事项的捐赠,项目事业部可以先行接受捐赠,并在事后30天内补办相关入库、出库和受益人签收手续。救助完毕后把捐赠救助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十条 大型慈善捐助,需由秘书长审批方案,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捐赠人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秘书长审批。

 对易损、易变质的捐赠物品,为降低损耗,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基金会可委托捐赠人或者生产商直接发给受益人,并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提交基金会备案。

 捐赠物资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物资,都必须取得受助单位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助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基金会保管的捐赠物资,应安排专人负责物资保管,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严格落实仓库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及防火、防盗、防水相关制度。

第二十 对可以重复使用的捐赠物资,按照实际用途进行分类保管。使用前需填写临时使用登记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过程中应合理、科学,规范使用捐赠物资;使用完毕需及时归还,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 捐赠物资报损,项目事业部应当出具物资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同时需通知基金会财务部门。

第二十 基金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捐赠协议并收回捐赠物资。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账目管理

第二十 基金会接收捐赠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做到专账管理,账物相符。规范使用流程,确保捐赠物及时、合法使用。

第二十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要做好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第五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 项目事业部应对受赠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三十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三十一 物资捐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申报手续的,未对捐赠项目进行自查的;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的,由基金会责令限期改正。

三十二 禁止任何人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任何人挪用、侵占捐赠物资的,如经证实,基金会责令其纠正,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基金会应及时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依前款追缴的物资,应当用于原捐赠用途和目的。

 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 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 基金会每年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三十七 本办法由基金会第届第十八次理事会于2023年12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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