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药品捐赠管理办法
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药品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捐赠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以公益为目的,自愿、无偿向本基金会捐赠药品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药品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接受药品捐赠、分配和使用应当依法依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接受药品捐赠事项应纳入基金会重大决策内容,履行药品来源合法性审查、尽职调查、公允价值核算、项目公益性评估、专家论证和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接受以下情况的药品捐赠,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一)捐赠药品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二)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三)超出基金会业务范围或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四)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五)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药品或事项的;
(六)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七条 接受药品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药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
第八条 达成药品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明确约定捐赠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二)药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药品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
(三)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药品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药品计价;
(四)其他与捐赠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有关部门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药品分配使用方案。
对于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药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药品,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本基金会应向捐赠人提供送达地点、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基金会提供药品运输方式和抵达时间,捐赠人自行运送药品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或按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应及时追踪、核实药品送达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捐赠药品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票据的,基金会可不予开具。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药品的使用信息,包括药品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药品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基金会应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在药品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及项目结束后,如遇过期或剩余捐赠药品,应及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回收、销毁。
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药品捐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与监督,严禁以下情况发生,对违反本办法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涉及本基金会项目人员的严肃追责,相关企业或个人将列入本基金会合作黑名单,同时依法向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赠药名义诱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
(二)以赠药为名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
(三)诱导患者或其家庭以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相关医疗服务或产品;
(四)擅自在赠药基础上增加医疗项目、提高诊疗费用,为收取额外费用进行过度医疗;
(五)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药品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以赠药为名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捐赠药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第三方评估,根据需要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八次理事会于2023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